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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网站是不是犯法(入侵网站会被发现吗)

本文目录一览:

入侵不正规网站犯法吗?

犯法,因为两种行为都违法。入侵行为就是一种动机不良的违法行为,不正规网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架设,同样也是违法,即使被入侵也不受法律保护,更何况发现也是要被取缔的。

侵入中国网站犯法吗

攻击外国网站是违法行为。攻击外国网站,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犯此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入侵色情网站犯法吗

非法入侵

(违法)还用解释

只要你做了这个行为

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

不论对象是什么。

举个例子:

盗贼A偷了路人B的东西,

然后盗贼C偷了盗贼A的东西,

这个时候盗贼C和盗贼A都是有盗窃罪的,

不因盗贼C偷的是盗贼的东西而改变

网络入侵是什么罪

犯罪者需要承担网络入侵罪。

据报道,全国各地出现多起网络安全事件。比如日前广州天河警方通报称:近期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网络非法入侵学校、高校、教育机构内部网络通信系统和教育资源平台,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目前警方已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信息化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随着各大互联网企业积极推动自身信息安全建设及管理力度的提升,“信息安全”这一概念已经成为了一种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概念。 

入侵行为与损害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看,“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泄露或者遭受破坏后,受害方请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毁损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两部分。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对于入侵行为进行法律规定不会产生歧义。只要行为人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就构成了入侵罪。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货币政策、金融管理、卫生健康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问渗透别人的网站违不违法?(不破坏数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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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

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 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刑法新法里也有关于网络入侵的犯罪定义

就你上面的三点来看,

第一个..属于犯罪未遂,但是请注意不是未有犯罪

第二个..属于合伙犯罪,虽然道义和道德上你出于帮助朋友.但是法律概念上..简单的说你是共犯

第三个..有利益关系,你可以说你接受的笔记本是朋友的馈赠.但是这台笔记本已经构成了你们两个之间的犯罪交易关系.你们无论如何都是共犯

自己看吧

入侵他人网站犯法吗

入侵他人网站如果有以下情形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要坐牢: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4、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 盗窃 、 贪污 、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评论列表:
  •  闹旅海夕
     发布于 2023-04-08 19:47:19  回复该评论
  • 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
  •  鸠骨夙世
     发布于 2023-04-08 21:00:55  回复该评论
  •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  辞眸嘟醉
     发布于 2023-04-08 15:17:12  回复该评论
  • 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
  •  假欢常安
     发布于 2023-04-08 18:54:39  回复该评论
  • 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不论对象是什么。举个例子:盗贼A偷了路人B的东西,然后盗贼C偷了盗贼A的东西,这个时候盗贼C和盗贼A都是有盗窃罪的,不因盗贼C偷的是盗贼的东西而改变网络入侵是什么罪犯罪者需要承担网络入侵罪。据报道,全国各地出现多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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