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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财政部上半年盗号邮件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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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约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所为何事?

可能为了这家企业的利益,现在财政部还没有公布出来,不过按照以前财政部约谈的案例来看,很有可能是做假账以及招聘人员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等问题。

2017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招聘怎么准备

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17:00截止。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填写《财政部201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身份证、学生证、在校期间成绩单、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相应招聘单位电子邮箱,邮件标题名为“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姓名”。

(二)资格审查

各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公告将于4月中旬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有关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达不到进入面试比例最低要求的,可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面试

拟于4月中下旬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面试前安排笔试,相关事宜另行通知。未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的报名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综合考虑面试人员各方面表现,按照1:1的比例由各单位组织开展体检和考察工作。时间拟定于5月上旬。

(五)公示和聘用

综合体检、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聘人选,名单将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

凡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在其它对外交往活动中取得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其外汇收入依照本办法实行留成。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航空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二、铁道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三、海上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包括海上客货运收入、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四、邮电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含出口邮票收入)。

五、侨汇收入。

六、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对外宣传部门的外汇收入。对外宣传部门是指新华通讯社、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的中央电视台和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外文局、文化部外联局以及其它担负对外宣传任务的单位。

七、港口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八、旅游业务的外汇净收入(系指经批准经营旅游和旅游商品业务的宾馆、饭店、商店的外汇净收入)。

九、海关关税收入。

十、保险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十一、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外汇净收入。

十二、税款及罚没收入。

十三、捐赠外汇收入。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

十五、其它收入,包括图书、影片、电视片、音像制品的出口收入和广告收入,国内外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家具、提供材料物品展卖品的外汇收入,维修业务、咨询业务、技术和版权转让的外汇收入,劳务服务、外轮供应、外轮代理、船舶检验、进口商品检验、通讯、修船、对外索赔、文物商店、金银铸币(扣除金银原材料)、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让以及其它准予留成的外汇收入。第二条 下列外汇收入不予留成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它行政单位(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公司)的外汇收入。

二、签证、认证等规费性外汇收入。

三、外币收兑收入。

四、驻华机构兑换外汇收入。

五、归还外汇贷款外汇收入。

六、港口机场计划内供油油价收入。

七、记帐外汇收入。

八、交通部贷款船出售外汇收入。第三条 外汇留成比例

一、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90%

1.航空运输业务中的机票、代理外航机票手续费、货运邮件、为外航飞机提供的机场起降、导航、加油、装卸等其它服务收入。

2.铁道运输业务中的客票、货票、行包、国际列车上提供的劳务服务和出售的小商品收入。

3.海上运输业务中的客运、货运、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4.邮电业务中的邮票、国际电话、电讯、邮政收入。

二、港口收入留成比例为70%。

三、旅游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40%。

四、侨汇、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外派员工、劳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等其它收入留成比例为30%。

五、海关关税收入留成比例为15%。

六、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业务的净收入和税款收入留成比例为5%。

七、捐赠外汇收入视具体情况确定留成比例。第四条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应本着促进生产、改善创汇条件的原则,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国家下达计划内外汇之不足。

二、偿还外汇贷款。

三、进口机械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等物资。

四、企业增资、缴纳股金等。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引进、人员培训等。第五条 留成外汇在满足上述需要之后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第六条 实行非贸易外汇留成的单位应及时向指定外汇银行结汇,季度终了时,凭银行结汇水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留成。第七条 军队系统企事业单位的非贸易外汇留成,按(1989)后财字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境外企业、对外承包企业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分别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第三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反馈民意、民主监督、化解矛盾的作用。第四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指导、督促财政部及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具体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第六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第七条 财政部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部信访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拟订财政部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督促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第八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办公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或安排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向部内有关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

(三)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信访事项,公布信访事项处理进程及结果(举报类除外);

(四)协调办理国务院及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办理部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六)统一书面回复信访人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及处理结果;

(七)研究、分析财政部信访工作情况,编写有关工作简报,反映、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八)对部内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提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建议;

(十)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第九条 部内各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办书面回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三)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第十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领导接待来访。领导接待来访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财政部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信息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登记。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三)受理。信访办自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该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的事项,信访办应当报告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当受理部门或机构。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四)报告。对投诉、申诉、检举信件和意见、建议涉及重要工作的,信访办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负责人。

(五)分转。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办按照来信内容和部内各单位职责分工转送有关单位办理。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六)转办。依据职责属于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转送下级财政部门处理,并抄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要求下级财政部门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七)承办。部内单位收到信访办交给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情况。承办人可以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走访制。

(八)督查。对国务院及有关单位交办、转办、协办的信访事项,各单位应当尽快办理上报。信访办要加强督查工作。

(九)答复。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各单位应当按信访办规定的办理时限,向信访办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办统一答复信访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第四条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客运收入包括船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收入。第六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在将承运人的地址、船舶悬挂的国旗、客运情况、运货种类、运量以及到港日期通知外轮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将运费率等通知外轮代理人。第七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第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计算预计税款,并通知纳税人在船舶抵港前将预计税款与港口使用费备用金一并汇达,由外轮代理人代收税款。

外国公司以船舶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后,外轮代理人应当在电告纳税人该船舶实际运载的出境旅客人数、货物或者邮件数量的同时,通知其向税务机关报告运输收入总额和应纳税额,并附运费结算凭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之日起60日。第九条 外轮代理人应当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务报告表》等资料。第十条 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总额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会同外轮代理人,参照国际间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运载旅客或者货物和通常价格,或者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制订的运费率表,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并据以征税。第十一条 外国公司以同一艘船舶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应当按照其在各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的运输收入,分别在各起运港征税。但是,同一艘程租船连续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其运费收入采取净包干方法的,全部运输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征税;采取包干运费并加收增港附加费方法的,其包干运费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征税,增港附加费收入应当分别在货物或者邮件起运港征税。第十二条 在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经由另一国或者地区转运到目的地的,营业税按照纳税人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后续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提单全程运输收入总额计征。第十三条 外轮代理人按照本办法代扣、代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2012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公布是几点开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1,国债代码:121701,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2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2,国债代码:121702,以下简称第二期),现就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500亿元。第一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58%,最大发行额为350亿元;第二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15%,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2年3月10日至3月23日,2012年3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3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和2017年3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三)两期国债由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各承销团成员)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两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均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剩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

(四)发行期内,各承销团成员可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分别申请两期国债的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国债登记公司申请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须手工和国债登记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承销团成员日终退回某一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过其该期国债单笔机动代销额度申请上限的70%,次日自动停止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取消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利。

(六)2012年3月15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转为机动代销额度,自2012年3月16日起接受各承销团成员申请。

(七)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两期国债手续费均为发行面值的4.225‰,分配比例为:各承销团成员4‰,国债登记公司0.15‰,中国人民银行0.075‰。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2012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各承销团成员可向投资者收取提前兑取本金额1‰的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从2012年3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两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国债登记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至上一日的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两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三)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的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3月10日-3月18日的发行款于3月19日上缴,3月19日-3月23日的发行款于3月26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一期缴款账号:277—12401

第二期缴款账号:277—12402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机构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1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两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各承销团成员采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承销团成员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并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如两期国债某个业务截止日不是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日,则各承销团成员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间增加一次以该业务截止日为清算日的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有关规则参照定期清算。

五、报表统计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报送辖区内各承销团成员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3月12日,3月19日,3月26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3月10日,3月16日,3月23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阎慧

邮箱地址:“CN=阎慧/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68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各承销团成员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张宏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065

传 真:(010)66016442

国债登记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承销团成员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承销团成员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国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精心组织国债销售,尽力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保证国债销售合理有序,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自成咨询学习财政部《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有什么收获?

2016年初财政部发布的《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在更具体的层面落实财政部《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大政方针,指引体系共分成了六章,除去开头的总则和最后的附则外,核心内容有四章,分别是: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报告。在总则中提到的四个具体应用管理会计体系的四个原则非常重要,分别是:战略导向原则、也才融合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自成咨询的专家和顾问团队在学习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后,也提出了若干问题,比如针对“第十三条单位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信息系统规划”,自成咨询的专家团队普遍认为更合适的表述应该是:单位应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战略和管理功能,将企业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需求与企业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相适应。更改这个表述的主要原因是原表述将管理会计的层次放低至信息系统建设之下,而实际情况是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需要管理会计思维和管理会计体系做支撑,否则信息系统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这两者至少应该是平行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管理会计体系应该属于更高层级。除此以外,自成咨询的专家还反馈了有关工具方法和信息报告方面的一些问题,这些意见已经通过邮件形式反馈回财政部相关部门。

  • 评论列表:
  •  绿邪痴魂
     发布于 2022-06-01 04:29:45  回复该评论
  •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
  •  晴枙嵶邸
     发布于 2022-06-01 12:53:34  回复该评论
  • 企业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分别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信访工作,
  •  弦久常安
     发布于 2022-06-01 09:05:21  回复该评论
  • 纳税人;(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第四条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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